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號
- 原告
- 廣仲運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仲仁
- 號3樓
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88,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號
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88,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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