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0號
- 原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告
- 騰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翁瑟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訴外人茗暉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蒸氣買賣之債權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院晴101 司執助光字第1578號執行命令送達被告時仍存在」,此核屬財產權請求,惟有關請求確認存在之債權金額若干,原告陳報須待開庭調查後方得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認不能核定,而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