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0號

確認買賣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告
騰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翁瑟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訴外人茗暉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蒸氣買賣之債權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院晴101 司執助光字第1578號執行命令送達被告時仍存在」,此核屬財產權請求,惟有關請求確認存在之債權金額若干,原告陳報須待開庭調查後方得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認不能核定,而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