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3號
- 原告
- 智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吳美慧
- 被告
-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朱淮
- 法定代理人
- 之3
- 被告
- 桃園縣立大園國際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鍾鼎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