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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3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告
智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美慧
被告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淮
法定代理人
之3
被告
桃園縣立大園國際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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