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黃漢權
- 當事人林政輝、綠天下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4號原 告 林政輝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被 告 綠天下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一、確認被告於101 年8 月20日所為之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二、確認被告於101 年8 月1 日所為之董事會決議不存在。三、被告於101 年8 月15日及101 年8 月28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所為之董監事變更登記應予塗銷」(備位聲明為請求撤銷上開決議),上開決議內容係改選被告公司之董、監事。上開決議為原告所否認,該決議內容最終即涉董監事與被告公司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即決議是否有效、得撤銷等),均涉財產權,惟財產權內容及範圍為何,依原告所提訴訟證據資料無從界定,訴訟標的價額即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91 年1月29日(91)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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