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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告
章丘市金屬顏料有限公司
原告
3
法定代理人
劉恩偉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律師
被告
彤杉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彤杉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3,0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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