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18號
- 原告
- 章丘市金屬顏料有限公司
- 原告
- 3
- 法定代理人
- 劉恩偉
- 訴訟代理人
- 吳世宗律師
- 被告
- 彤杉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彤杉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3,0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