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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告
楊秋連
被告
新東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石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東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新台幣(下同)55萬元,系爭不動產僅土地部分之土地價額即達840,191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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