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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告
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耕嶺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號4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以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92429 號拍賣抵押物之執行債權人即被告之請求執行債權金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億4,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 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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