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葉步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淮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8號原 告 葉步東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7,2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