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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1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告
儀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銀城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被告
七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0,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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