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1號
- 原告
- 儀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銀城
- 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律師
- 被告
- 七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0,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