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1號原 告 立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鈴 被 告 羅文澤 許素卿 袁仁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文澤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3,0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