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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5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告
數碼龍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何沛鋆
原告
詹博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39,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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