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2號原 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斯頓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