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富 被 告 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84,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