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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8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告
劉文成
被告
正達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山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文規定。而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係一繼續性法律關係,不失為前揭規定之因定期給付涉訟。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926元,及自民國101 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01 年12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31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8,200元,暨自各次月5 日之工作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開3 項請求雖為2 個訴訟標的(聲明第2 項、第3 項均係請求工資),惟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聲明第1 項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係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稽,原告現年滿55歲,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年齡65歲止,可工作期間為9 年6 個月,依前開說明,其工作收入應以9年6 個月計算,依原告主張每月固定薪資4 萬8,200 元計算,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49 萬4,800 元【計算式:48,200元/ 月×12月×9.5 年=5,49 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 元。

三、末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既主張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自應依前開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7,7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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