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
- 原告
-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琴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浩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30萬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3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