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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

原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浩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30萬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3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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