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 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浩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30萬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3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