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曾陳月美
- 原告
- 曾惠瑄
- 被告
- 庚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堅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與監察人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董事及監察人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及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並未同意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其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無從計算,屬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原告2 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各按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是原告2 人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 元,合計為3 萬4,670 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3 萬1,670 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