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周珮琦
  •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周宗揚、曾璟璇

  • 原告
    劉奎成楊美麗
  • 被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099號 原   告  劉奎成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楊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羅開文 被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趙奕翔 黃裕仁 侯宇穗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注意下列事項,並請依法辦理或具狀表示意見: ㈠原告已於103 年4 月11日當庭撤回對被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之起訴,並聲請對被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為告知訴訟。被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如欲到庭參加訴訟,請提出蓋有公司章及最新法定代理人「周宗揚」印章之委任狀到院。 ㈡本件原告所欲確認之債權,原債權人為「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制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收購),而「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將系爭債權讓與「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又將系爭債權讓與「統一元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統一元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復將系爭債權讓與「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再將系爭債權讓與「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又將系爭債權讓與「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若欲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統一元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等人聲請為告知訴訟,爰請於103 年5 月20日前依民事訴訟法第66條之規定,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本院(並按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莊琦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