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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16號

原告
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邦華
被告
元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温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7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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