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華奕超
- 法定代理人黃世良、鄭紹乾
- 當事人買車王買車網有限公司、明乾交通有限公司、李後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原 告 買車王買車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良 被 告 明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紹乾 被 告 李後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18,2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8,4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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