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原 告 買車王買車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良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賴麗容律師 被 告 明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紹乾 被 告 李後揚 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所為之和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和解筆錄原本與正本和解成立內容欄第二項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案號「101年度存字第105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存字第150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而訴訟上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是和解筆錄只須具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法院書記官即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而為更正之處分。 二、查本院前開之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