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順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王朝樑、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許錦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77號原 告 順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被 告 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9,877 元(美金50,849元×起訴時匯率29.8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5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