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冠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章、麗德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元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99號原 告 冠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章 被 告 麗德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元正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30,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