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99號
- 原告
- 冠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章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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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游元正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30,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