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39號受 罰 人 即 證 人 林文嫈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鑫聖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嫈處罰鍰新台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101 年10月29日上午11時、11月26日上午10時5 分、12月17日上午11時10分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及受罰人陳報狀可憑。 三、受罰人雖以陳報狀稱其不認識本件兩造,且其並非本件糾紛相關建物之所有權人,然此並非拒絕作證之正當理由,受罰人經本院一再通知仍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3 萬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