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58號
- 原告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賢
- 訴訟代理人
- 王宏穎
- 被告
- 和佑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郭水和
- 被告
- 人
- 被告
- 黎秀湘
郭水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1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柒仟伍佰肆拾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而依兩造所簽訂約定書第16條,雙方合意以臺中商業銀行內壢分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當事人既係就一定法律關係涉訟,兩造約定合於合意管轄之規定,本院就本件清償債務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和佑工程有限公司、郭水和、郭水龍、黎秀湘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和佑工程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0 年7 月27日邀被告郭水和、郭水龍、黎秀湘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書立借據2紙為憑,而依約定書之約定,被告應依約定書所載之利率及還本付息方式繳付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如有約定書第5 條所示情形,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和佑工程有限公司於101 年6 月15 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符合約定書第5 條第2款後段之事由,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597,546元及如附表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和佑工程有限公司、郭水和、郭水龍、黎秀湘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影本2 份、被告和佑工程有限公司列為拒絕往來之簡易資料查詢單1 紙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9頁),且被告等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六、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 272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可參)。且按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和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其尚欠上述借款、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被告郭水和、郭水龍、黎秀湘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酌定被告預供擔保免假執行之金額。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 │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新臺幣) │ 間(民國) │ │ │ ├─┼──────┼──────┼───┼────────────┤ │一│129,651元 │自101 年6 月│4.68% │自101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 │ │ │27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 │日止 │ │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 │ │ │ │ │計算。 │ ├─┼──────┼──────┼───┼────────────┤ │二│1,166,848元 │自101 年6 月│4.68% │自101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 │ │ │27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 │日止 │ │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 │ │ │ │ │計算。 │ ├─┼──────┼──────┼───┼────────────┤ │三│130,104元 │自101 年6 月│5.33% │自101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 │ │ │27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 │日止 │ │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 │ │ │ │ │計算。 │ ├─┼──────┼──────┼───┼────────────┤ │四│1,170,943元 │自101 年6 月│5.33% │自101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 │ │ │27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 │日止 │ │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 │ │ │ │ │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