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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4號

原告
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聖暉
訴訟代理人
潘麗茹律師
被告
山水龍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敬忠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被告
蔡承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12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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