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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林宜靜
  • 法定代理人
    黃震智、簡志榮

  • 原告
    鄭中平
  • 被告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1號原 告 鄭中平 樓之2 訴訟代理人 潘東發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震智 被 告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5,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4,9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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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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