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鄭中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1號原 告 鄭中平 樓之2 訴訟代理人 潘東發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震智 被 告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5,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4,9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