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年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紅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5 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