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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桂紅

  • 原告
    廖年琛
  • 被告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年琛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紅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5 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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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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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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