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年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桂紅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5 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