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 廖年琛 被上訴人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紅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