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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63號

原告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被告
錩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若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2,94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5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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