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告
皇捷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樓之10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宗

樓之10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60,000 元,應繳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21,884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