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告
皇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宗
訴訟代理人
陳伊蓉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告
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訴訟代理人
徐書芳

      林宛誼

      陳祖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