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皇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