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皇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