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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5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清怡魏于傑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95號

上訴人
蕭嘉豪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5 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加計在途期間1 日後於同年月24日生送達效力,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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