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95號
- 上訴人
- 蕭嘉豪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周後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5 月1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加計在途期間1 日後於同年月24日生送達效力,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