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鄭克彬、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顏瑞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原 告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被 告 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瑞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7,3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5,25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