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 原 告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 告 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瑞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健合興瑞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