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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清怡

原告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被告
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瑞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健合興瑞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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