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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劉佩宜

  • 當事人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協弘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8號原 告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 1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佩瑜 被 告 協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弘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協弘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 萬4,000 元,應繳裁判費1 萬5,35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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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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