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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8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8號

原告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瑜
被告
協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珍
1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弘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協弘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 萬4,000 元,應繳裁判費1 萬5,35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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