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76號
- 原告
- 橋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焱昇
- 被告
- 莊文君即誠品休閒用品社
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文君即誠品休閒用品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2,787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