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橋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焱昇、莊文君即誠品休閒用品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橋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焱昇 被 告 莊文君即誠品休閒用品社 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文君即誠品休閒用品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2,787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4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李湘鈴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