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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2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2號

原告
徐勝逸
被告
奇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見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 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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