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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告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弘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000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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