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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林靜梅

  • 當事人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 告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弘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000 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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