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
- 原告
-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弘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000元,應繳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855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