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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告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瑜
被告
協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返還押租金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855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101年9月4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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