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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陳添喜

  • 當事人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協弘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   告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瑜 被   告 協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返還押租金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4,855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101年9月4 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9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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