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
- 原告
-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瑜
- 被告
- 協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返還押租金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855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101年9月4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添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