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7號
101年度聲字第210號
- 原告
- 吳嘉洺
- 被告
- 台盟人力派遣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1 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原告尚另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以另案101 年度聲字第210 號事件受理,惟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即無必要,自應一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