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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王兆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87號

                   101年度聲字第210號

原告
吳嘉洺
被告
台盟人力派遣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1 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原告尚另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以另案101 年度聲字第210 號事件受理,惟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即無必要,自應一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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