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44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訴訟代理人
- 葉啟栯
- 被告
- 佳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朱瑞珍
- 被告
- 人
- 被告
- 崔如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朱瑞珍及崔如玉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1,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0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