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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44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葉啟栯
被告
佳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朱瑞珍
被告
被告
崔如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朱瑞珍及崔如玉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1,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0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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