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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53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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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麗容
被上訴人
黃學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5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3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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