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張瑜、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朝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84號原 告 張瑜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7,1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