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33號
- 原告
- 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衛
- 被告
- 佳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瑞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佳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0,973 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