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上 訴 人 徐源良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勝穗 張清華 被 上訴人 范茹茵(原名:范煜琳) 法定代理人 范揚豐 楊淑卿 參 加 人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 參 加 人 吳振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受 告知人 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受 告知人 劉建和 思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健明 受 告知人 古庭竹 法定代理人 古次文 黎双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7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