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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

上訴人
徐源良
兼法定代理人
徐勝穗
兼法定代理人
張清華
被上訴人
范茹茵(原名:范煜琳)
法定代理人
范揚豐
法定代理人
楊淑卿
參加人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
參加人
吳振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複代理人
曾政祥律師
複代理人
潘宜婕律師
複代理人
受 告知人 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法定代理人
受 告知人 劉建和
法定代理人
思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健明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受 告知人 古庭竹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古次文

      黎双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7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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