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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陳振嘉

  • 當事人
    徐源良范茹茵(原名:范煜琳)佳邦營造有限公司吳振福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建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上 訴 人 徐源良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勝穗 張清華 被 上訴人 范茹茵(原名:范煜琳) 法定代理人 范揚豐 楊淑卿 參 加 人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 參 加 人 吳振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受 告知人 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受 告知人 劉建和 思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健明 受 告知人 古庭竹 法定代理人 古次文 黎双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7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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