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1號
- 原告
-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明源
- 被告
- 進順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琪
- 被告
- 進益印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添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5,585 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