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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1號

原告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源
被告
進順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琪
被告
進益印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5,585 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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