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55號
- 原告
- 呂林絨
- 原告
- 呂啟霖
- 原告
- 呂憲文
- 原告
- 呂至煬
- 原告
- 呂秋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理胡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唐永洪律師
- 被告
- 偉盛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616 、638 地號土地及同段3260建號建物,由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以民國89年桃資登字第196550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 萬7,335 元,尚應補繳8 萬2,665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