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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5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清怡華奕超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55號

原告
呂林絨
原告
呂啟霖
原告
呂憲文
原告
呂至煬
原告
呂秋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告
偉盛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616 、638 地號土地及同段3260建號建物,由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以民國89年桃資登字第196550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 萬7,335 元,尚應補繳8 萬2,665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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