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69號
- 原告
- 昱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喻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 年訴字第1969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萬4,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