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9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黃漢權林宜靜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正耀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文貴
即被告
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俞偉楠
訴訟代理人
葉志淵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訴字第199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送達不能依第136條、第137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第162條第1項前段、第1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前開判決經以郵務送達,於同年3 月25日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遂寄存送達在楊梅派出所,依前揭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02 年4 月4 日發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137 頁)。又上訴人係住居在桃園縣楊梅市,扣除在途期間1 日,則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於102 年4 月25日即已屆滿,然其遲至同年4 月29日始向本院提起第二審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此亦有其民事上訴狀附卷足參,故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9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